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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的责任与义务

 

 空中交通管理活动,实际上是空管指令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员”→“航空器这种链式结构来传递和实现的。因此作为航空器若要运行畅通有序安全,其前提条件是空中交通管制员发出的指令必须具有引导性和准确性,飞行员执行指令必须恰当(根据指令要求和航空器运行反馈信息综合判断,作出正确的操纵)。全程监视航空器的动态变化趋势,空中交通管制员必须及时发出有效的修正指令或下一步指令,避免马后炮现象。从”—“关系看,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员都属的范畴,二者必须联手,团结得像一个人似的,才能保证航空器对空管指令不打折扣,才能最终实现飞行安全。

  空中交通管理应该是一种提供良好服务的管理。在强调管理职能的同时,又要凸现服务的本质内涵。在飞机运行中,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航空公司之间(也不只是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员与飞行员之间,并不仅仅是指挥与被指挥、命令与被命令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契约关系。作为航空公司、作为飞行员完全有资格有理由得到应该得到的空中交通服务。

  既然,空中交通管理的任务是有效地维护的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证空中交通畅通。那么,航空公司、以及正在驾驶航空器运行的飞行人员就应该理性地执行好来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每一个有效指令,积极配合、适时反馈,以便其更好地履行空管职责,共同保证飞行安全。

  严谨、准确、干炼的指挥与公正、敬业、服务的作风最能形成管制权威,具有这种素质的管制员也最能赢得飞行人员的尊重。像开头我朋友提到的那位塔台管制员就有点小家子气,地方保护主义味道偏浓,如此氛围,谈何公正?当然,具有大民航意识、能够统揽全局、能够换位思考、能够理性判断的飞行人员同样更能得到管制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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